《福州新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印发

发布时间:2024-05-06 10:09:44  来源:福州新区发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扎实推进福州市委“三争三领”行动和福州新区“作风建设年”行动,鼓励新区干部积极担当作为、探索试验和改革创新,营造“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的工作风气,促进福州新区高质量发展。4月30日,福州新区党工委印发《福州新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新区党〔2024〕28号)。

  《办法》主要内容

  容错纠错的概念和适用原则。容错纠错是指对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和错误,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容错情形和条件的,依规依纪依法免予追究责任或者减责,同时采取措施,督促及时整改和纠错纠偏。

  容错纠错的适用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新区纪检监察工委、各内设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容错纠错。

  可予以容错的情形与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与条件之一的,可予以容错:

  (一)在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中,特别是在全方位推动新区高质量发展中,履职尽责、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开拓进取,出现无意过失的;

  (二)在推进新区重要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先行先试、积极探索,但因缺乏经验,而出现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党规党纪、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政策界限尚不明确,或者尚无具体规定办法可以遵循的,在探索性实践中出现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出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考虑,主动揽责涉险或因事情紧迫临机决断,出现失误或引起非议行为,事后及时向上级和有关机关报告的;

  (五)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中,立足全局利益,主动担当作为,勇于破除障碍,但因形势严峻、问题复杂等,出现失误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六)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中担当作为、敢抓敢管,工作中出现无意过失的;

  (七)在推进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改革及服务项目、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中,为提高办事效率、优化行政审批服务,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而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八)在加强企业发展所需的土地、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保障过程中,主动担当作为,出现无意过失的;

  (九)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部署要求发生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损失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作难以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十一)经过研究认为符合容错的其他情形。

  不予容错的情形与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与条件之一的,不予容错: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二)有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明令禁止行为的;

  (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未经集体决策或法定程序决策,或者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四)为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以及单位、小团体谋取私利的,为利益集团和权势团体代言的;

  (五)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

  (七)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重大事项应当请示报告而不报告或缓报,甚至故意隐瞒不报、掩盖问题,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九)出现失误错误后,可以纠错而不主动纠错、放任不管,或者同类性质问题被纠正整改或问责追究后,仍重复出现的;

  (十)经过研究认为不予容错的其他情形。

  容错情形认定的条件。应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问题性质、后果影响、挽回损失等6种情况认定容错情形。

  容错认定的工作程序。具体分为受理启动、调查核实、研究决定、反馈备案、申诉复查等5个程序。

  容错认定后的结果运用。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干部在考核奖励、选拔任用等5个方面不受影响,并将相关决定结果存入廉政档案。

  纠错机制。对存在过错和失误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可采取提出要求、纠错整改、督促落实、巩固提升等4种方式实施纠错。

  预防管理。在日常工作中,可通过加强日常教育管理、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等方式做好预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