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育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21-01-07 17:03:13  来源:福州滨海发布

  《关于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

  培育对象

  种养类企业年销售收入达2亿元以上,加工流通类企业年销售收入达10亿元以上,且“十四五”期间具有高成长潜力的特色农业龙头企业。

  扶持政策

  1.加强领导挂钩服务。建立领导挂钩服务机制,成立属地县(市)区工作专班,制定“一企一策”帮扶措施,及时解决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可通过“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解决。

  2.支持企业升格晋级。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首次入围中国农业企业500强榜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R&D占年销售收入(产值)1.5%以上、支出增速达15%以上的企业,按年度给予30万元奖励。

  4.加强农业用地保障。对企业申请的设施农业用地采用备案制,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论证同意后,办理备案手续;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优先保障龙头企业的新建、扩建项目用地需求;试点“点状”“带状”布局、多个地块组合开发的用地模式。

  5.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拓宽融资渠道。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政府基础风险金”规模增加至5000万元,对列入名单的单个企业贷款额度从10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其中超过1000万元部分的贷款,用产权清晰、流转条件成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等作为抵押。

  (2)支持开展仓单质押。鼓励企业开展农产品、水产品等仓单质押,按银行实际利息的50%给予补助,市、县(区)各负担50%,单个企业市县财政补助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加大企业人才保障

  (1)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个人所得税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等额财政奖励,奖励期限5年;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2)对年销售收入(产值)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5年内每年每家自主认定不超过1名、3名、5名骨干人员,优先提供政府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3)支持企业稳岗用工,帮助企业开展东西部劳务协作,贫困务工人员就业提供稳岗补助;支持企业招用新劳动力,人力资源机构、老员工为企业介绍招用新劳动力享受相应奖补;继续帮助支持企业“点对点”接送外地员工返岗就业。

  (4)支持企业开展初、中级职称自主评定;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企业亟需的新兴行业初、中级职称评定工作。

  7.鼓励企业以商招商。对通过企业以商招商方式引进的市域外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1%给予龙头企业招商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附则

  1.经认定的龙头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享受本市政策中的扶持措施。

  2.获得企业以商招商奖金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需退回已获得的奖励奖金。

  3.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更新调整一次,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4.本方案及政策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5.本方案及政策措施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关于培育工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

  龙头企业标准

  1.超大型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达100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集团);

  2.大型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达10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集团);

  3.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达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

  扶持政策

  1.领导挂钩服务。对列入培育名单的龙头企业建立领导挂钩服务机制,成立属地县(市)区工作专班,制定“一对一”帮扶措施,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问题。重大问题,龙头企业可通过“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解决。

  2.培育龙头品牌。对入围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榜单的企业,由市政府予以表彰授牌,并作为良好信用信息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3.推动自主创新。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等创新政策,激励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2%、4%、5%进行研发费用分段补助。给予龙头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6%补助。对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的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4.强化成长激励。对年产值达10亿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度产值分别增长15%(含)~30%、30%(含)~45%、45%(含)以上的龙头企业,按照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两级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15%、30%、45%予以分档财政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5.加大引才扶持。

  (1)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个人所得税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等额财政奖励,奖励期限5年;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2)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300亿元、1000亿元的龙头企业,5年内每年每家自主认定不超过1名、3名、5名骨干人员,优先提供政府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3)支持龙头企业稳岗用工,帮助龙头企业开展东西部劳务协作,对贫困务工人员就业提供稳岗补助;支持龙头企业招用新劳动力,人力资源机构、老员工为龙头企业介绍招用新劳动力享受相应奖补;继续帮助支持龙头企业“点对点”接送外地员工返岗就业。

  (4)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初、中级职称自主评定;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龙头企业亟需的新兴行业初、中级职称评定工作。

  6.优先要素保障。用电方面,支持龙头企业自建变电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两节”用电资金补助。用能方面,“十四五”能耗指标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项目;推动龙头企业大项目争取获得国家能耗指标单列。用气方面,降低龙头企业用气成本,享受用气大型企业配气价格优惠政策。用地方面,保障龙头企业项目用地需求;鼓励龙头企业兼并重组收购园区中小企业,对低效工业用地进行集中改造。环保方面,“十四五”环保排污指标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项目。

  7.支持开拓市场。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产品优先列入《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由市财政投入的建设项目、市属国有企业所属项目对目录中企业的名优产品可依法依规应用尽用。主动对接龙头企业产品销售需求,帮助企业通过创新销售模式、行业内多企合作等形式,协调解决企业产品销售困难问题。

  8.鼓励以商招商。对通过龙头企业以商招商方式引进的市域外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政府予以表彰授牌,并对龙头企业招商主要负责人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附则

  1.本方案及政策措施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市工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市直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2.经认定的龙头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享受本市政策中的扶持措施;各龙头企业当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入库市、县两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奖补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别承担。对获得我市工业龙头企业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需退回已获得的奖励金。

  3.计算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等数据时,包含其对外投资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其主要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

  4.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更新调整一次,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

  《关于培育软件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

  龙头企业标准

  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或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或上市企业(不含新三板),或入围全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综合竞争力百强、互联网百强的软件企业(集团);

  2.软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

  扶持政策

  1.领导挂钩服务。对列入培育名单的龙头企业建立领导挂钩服务机制,成立属地县(市)区工作专班,制定“一对一”帮扶措施,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问题。重大问题,龙头企业可通过“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解决。

  2.鼓励做大规模。对龙头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给予100万元、12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励。

  3.培育软件品牌。对首次入选“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集成电路“中国芯”等国家级荣誉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持续上榜百强榜单,且排名较往届提升的企业,再给予30万元奖励。

  4.支持重大项目。支持龙头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加快推进重大软件项目研发和成果产业化,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3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鼓励市场开拓。对龙头企业中标省外公开招投标项目,单个中标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6.加强人才保障。(1)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个人所得税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等额财政奖励,奖励期限5年;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龙头企业,5年内每年每家自主认定不超过1名、3名、5名骨干人员,优先提供政府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3)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初、中级职称自主评定;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龙头企业亟需的新兴行业初、中级职称评定工作。

  附则

  1.本方案及政策措施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市工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市直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2.经认定的龙头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享受我市政策中的扶持措施;各龙头企业当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入库市、县两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奖补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别承担。对获得我市工业龙头企业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需退回已获得的奖励金。

  3.计算龙头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包含其对外投资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其主要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

  4.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更新调整一次,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

  《关于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

  入选条件

  (一)龙头企业入选条件

  在福州市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列入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

  1.具备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

  2.上年度建筑业产值高于40亿元,具备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且信用分排名在全省前50名;

  3.上年度建筑业产值高于40亿元,具备三项或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4.列入过福建省建筑业施工总承包龙头企业名单。

  (二)准龙头企业入选条件

  在福州市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企业虽未达到龙头企业标准,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列入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

  1.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高于20亿元,具备稀缺行业(除房建、市政外)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

  2.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高于20亿元,具备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且信用分排名在全省前150名;

  3.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高于20亿元,具备房建、市政施工总承包双一级资质。

  扶持政策

  (一)领导挂钩服务。对列入培育名单的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建立领导挂钩服务机制,成立属地县(市)区工作专班,制定“一对一”帮扶措施,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问题,龙头企业的重大问题可通过“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解决。

  (二)推动自主创新。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等创新政策,激励(准)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2%、4%、5%进行研发费用分段补助。给予(准)龙头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6%补助。对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的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三)强化成长激励。对年度产值增速分别增长15%(含)~30%、30%(含)~45%、45%(含)以上的(准)龙头企业,按照其增值税、所得税市县两级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15%、30%、45%予以分档财政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四)保障企业人才

  1.税收返还奖励。(准)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个人所得税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等额财政奖励,奖励期限5年;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2.住房教育保障。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的(准)龙头企业,5年内每年每家自主认定不超过1名、3名、5名骨干人员,优先提供政府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3.劳务用工保障。支持(准)龙头企业稳岗用工,帮助(准)龙头企业开展东西部劳务协作,贫困务工人员就业提供稳岗补助;支持(准)龙头企业招用新劳动力,人力资源机构、老员工为(准)龙头企业介绍招用新劳动力享受相应奖补;继续帮助支持(准)龙头企业“点对点”接送外地员工返岗就业。

  4.职称自主评定。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初、中级职称自主评定;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龙头企业亟需的新兴行业初、中级职称评定工作。

  (五)鼓励以商招商。对通过(准)龙头企业以商招商方式引进的市域外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政府予以表彰授牌,并对(准)龙头企业招商主要负责人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实施合同贷款。建筑业龙头企业可以凭借承建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及应收账款凭证等材料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拓宽融资渠道,建设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七)扶持开拓市场

  1.减少投标成本。建筑业龙头企业参与我市省、市重点工程投标的,可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提交投标担保。

  2.列入邀请名单。对我市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邀请招标工程项目,在符合资格条件下,应优先邀请我市建筑业龙头企业。

  3.进行重点推荐。将我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列入推荐名录,优先向央企及大型国有企业推介,联合参与工程建设,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对推介成功的,可视为完成同等招商引资任务。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投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其他

  (一)市建设局分年度开展(准)龙头企业认定工作,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对上一年度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不得列入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名单。

  (二)经认定的(准)龙头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享受本市政策中的扶持措施;各(准)龙头企业当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入库市、县两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奖补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别承担。对获得我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资金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需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

  (三)本方案及政策措施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及政策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关于培育服务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

  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1.批发业:2019年(或2020年)营业收入达50亿元以上;以及年营业收入30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达20%(含)以上的高成长性批发业企业。

  2.零售业:2019年(或2020年)营业收入达10亿元以上;以及年营业收入6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达20%(含)以上的高成长性零售业企业。

  3.住宿餐饮业:2019年(或2020年)营业收入达5亿元以上;以及年营业收入3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达20%(含)以上的高成长性住宿餐饮业企业。

  4.物流业:2019年(或2020年)营业收入达15亿元以上;以及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达20%(含)以上的高成长性物流业企业。

  5.其他服务业:2019年(或2020年)营业收入达10亿元以上;以及年营业收入6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达20%(含)以上的高成长性的其他服务业企业。

  扶持政策

  1.给予稳定发展扶持。对认定为市级平台企业的服务业企业,享受《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四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19〕145号)可延续至2025年。对2020年(含)以前落地的平台企业,以其2019年度缴纳各项税费为基数;2021年(含)以后引进落地的平台企业,每年均可按新引进企业标准计算奖励。企业需承诺在我市持续经营10年(含)以上。

  2.培育龙头品牌。对入围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的企业,由市政府予以表彰授牌,并作为良好信用信息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3.强化成长激励。对年营业收入达百亿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度营收分别增长15%(含)~30%、30%(含)~45%、45%(含)以上的龙头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按照其增值税、所得税市县两级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15%、30%、45%予以分档财政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持续扩大经营。

  4.加强土地要素供给。

  (1)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等前提下,允许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兴办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等新兴产业及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权利类型不变。

  (2)对涉及民生保障领域的龙头企业为持续、稳定经营需要续租我市国有房产的,由市商务局商产权单位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允许采取协议租赁等方式续租,租金按市场价确定。

  5.鼓励以商招商、专业招商。对通过以商招商、专业招商等方式引进市域外重点企业招商项目的,将视项目落地数量、质量和实际贡献情况,对龙头企业或专业机构招商集体或负责人给予招商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标准和细则另行制定)。其中,对招商资源丰富、贡献特别突出的龙头企业或专业机构负责人予以表彰,并授予“招商大使”荣誉。

  6.支持招贤引才。

  (1)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个人所得税纳税额2万元以上的,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等额财政奖励,奖励期限5年;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2)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300亿元、1000亿元的龙头企业,5年内每年每家自主认定不超过1名、3名、5名骨干人员,优先提供政府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3)支持龙头企业稳岗用工,帮助龙头企业开展东西部劳务协作,为贫困务工人员就业提供稳岗补助;支持龙头企业招用新劳动力,人力资源机构、老员工为龙头企业介绍招用新劳动力享受相应奖补;继续帮助支持龙头企业“点对点”接送外地员工返岗就业。

  (4)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初、中级职称自主评定;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龙头企业亟需的新兴行业初、中级职称评定工作。

  附则

  1.本方案及政策措施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市商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市直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2.经认定的龙头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享受本市政策中的扶持措施;各龙头企业当年度所获得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入库市、县两级地方留成;奖补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别承担。

  3.对获得我市服务业招商资金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需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

  4.计算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的年营业收入等数据时,包含其投资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其主要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更新调整一次,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