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滨海新城人才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补充意见

发布时间:2021-08-02 17:20:32  来源:福州新闻网

  为加快实现滨海新城“引人才、聚人气”目标,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福州滨海新城人才住房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的补充意见。

  一、配售型人才住房对象补充条件

  (一)对《细则》中“2.配售型人才住房对象”第(5)项增列以下条件:

  1.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且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在滨海新城已缴交1年以上;

  2.具有“双一流”建设高校的一流学科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且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在滨海新城已缴交1年以上;

  3.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并受聘于相应岗位,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在滨海新城已缴交1年以上且年缴交额为0.15万元及以上。

  以上人员限制物权期内需在滨海新城连续缴交工薪个人所得税,在限制物权期满以及工薪个人所得税自购房之日起缴满6万元情况下(未缴满,则限制物权期顺延,直至缴满为止),按照配售型人才住房产权约定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对《细则》中“2.配售型人才住房对象”第(8)项第④点修订为:

  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在滨海新城已缴交1年,年缴交额为0.9万元及以上,限制物权期内需在滨海新城连续缴交工薪个人所得税,在限制物权期满以及工薪个人所得税自购房之日起缴满12万元情况下(未缴满,则限制物权期顺延,直至缴满为止),按照配售型人才住房产权约定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对《细则》中“2.配售型人才住房对象”第(8)项第④点增列以下条件:

  具有“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在滨海新城已缴交1年,年缴交额为0.6万元及以上,限制物权期内需在滨海新城连续缴交工薪个人所得税,在限制物权期满以及工薪个人所得税自购房之日起缴满12万元情况下(未缴满,则限制物权期顺延,直至缴满为止),按照配售型人才住房产权约定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配售型人才住房对象补充条件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放宽配售型人才住房购房面积

  在不超过《细则》规定的120平方米上限的前提下,支持申请人提档购买人才住房,放宽申购人才住房面积,超出政策规定的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购买,以满足申请人家庭长期居住需求。

  三、扩大人才住房供应范围

  对注册地在长乐区,不在滨海新城188平方千米范围内,但在滨海新城设立了分支机构的企业及民办非企业,且在职人员在滨海新城工作的,可以申报人才住房保障资格。具体由长乐区政府负责资格认定。

  福州滨海新城人才住房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