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新区龙头企业人才购房保障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29 09:42:11  来源:福州新区


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福州新区龙头企业人才购房保障政策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新区综〔2023〕3号

长乐区政府,福州新区各部门、各事业单位,福州新区集团:

  经研究,现将《福州新区龙头企业人才购房保障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月19日

  福州新区龙头企业人才购房保障政策

  实施细则(试行)

  为切实做好福州新区龙头企业人才住房保障工作,促进企业人才引得进、留得下,解除企业人才后顾之忧,结合新区实际,探索更加灵活管用的企业人才评价机制和购房保障政策,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适用范围

  福州新区长乐直管区范围内的龙头企业(须为长乐直管区内注册登记或设立分支机构)及企业自主认定的人才。

  二、企业纳税标准及相应保障配额面积

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新区龙头企业人才购房保障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企业纳税指计入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的税收收入;

  2.人才规模指符合企业自主认定人才的总数。

  三、企业人才层级认定标准及相应保障面积

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新区龙头企业人才购房保障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以上人才层级标准具体依据企业内部认定规范制度执行,企业自主认定的人才应有与相应层级相匹配的职务、薪酬或职称等。

  四、受理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福州新区范围内无房产且在本细则发布前2年内在福州新区范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享受过省、市、区相关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经适房、限价房、房改房、集资房、公房、人才房及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等)。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如已享受省、市、区有关人才租房优惠政策(包括租住酒店式人才公寓、社会租赁房、公共租赁房及享受人才租房补贴等),须在签订住房购房合同前,退出原先享受的实物住房或不再领取租赁补贴。

  五、保障形式

  (一)折扣购房方式

  1.房源。福州新区长乐直管区269平方公里范围内的人才房。

  2.价格。企业人才住房按照市场评估价7折出售。

  3.产权约定及退出机制。企业人才住房产权约定、退出机制按照《福州滨海新城人才住房实施细则(试行)》(榕政办发〔2020〕11号)中规定的配售型人才住房相关内容执行。

  (二)货币化补贴方式

  1.房源。以福州新区长乐直管区269平方公里范围内国有企业建设的人才房为试点。

  2.补贴标准。申请人以市场评估价购买相应人才房,新区财政按每套实际成交价20%发放补贴(实际购买面积不得超过最高保障面积,且兑现前须付清全部购房款<含现金全款支付或银行按揭放款后>)。

  3.服务年限要求。享受货币化补贴购房的人才,需承诺在企业服务满5年,若已享受货币化补贴的人才未履行承诺的服务年限,由福州新区龙头企业人才购房专项工作小组会同用人企业负责,要求人才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回购房补贴,应退回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实际服务月数÷承诺服务月数)。

  以上两种保障形式所购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赠与、互换、抵押(除按揭和法院判决外)。满5年不足10年的,政府和购房人各享有50%房产增值收益(交易时点评估价减去购买价),购房人向政府补交政府享有的50%房产增值收益后,可以将不动产登记申请变更为普通商品房,并获得完整产权和上市交易权利,政府享有上市交易优先回购权。自房屋不动产产权登记之日起满10年后,不动产权登记可直接变更为普通商品房,购房人可自主上市交易,交易收益全额归人才所有。

  六、组织实施

  (一)由福州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牵头福州新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产业促进局(新兴产业局)、生态环境与城市建设管理局、新区人才办、新区住房办等相关人员组建福州新区龙头企业人才购房专项工作小组,会同长乐区认定龙头企业名单。

  (二)福州新区龙头企业人才购房专项工作小组负责配额分配、补贴兑现、房源管理、政策修订、跟踪反馈等工作。

  (三)福州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龙头企业人才购房补贴资金保障。

  (四)长乐区政府负责指导人才住房开发单位完成人才住房网签备案工作,负责人才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及上市交易限制等工作。

  具体申请准入流程详见附件。

  七、相关要求

  (一)折扣购房和货币化补贴两种保障形式,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不得同时享受;

  (二)现行有效的其他人才住房政策,除政策规定可叠加享受的外,与本政策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

  (三)保障配额面积含企业统一申请的折扣购房和货币化补贴购房的面积总和,企业人才以个人名义在福州新区长乐直管区范围内购买人才房的面积,优先从企业的保障配额面积中扣除;

  (四)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不动产登记系统网签时间为准。已完成商品房网签的,注销后再由原购买人或其家庭成员(配偶、子女)重新购买同一套房屋的,不享受该购房保障政策;

  (五)一户人才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可由层次较高的一方申请,不得重复享受;一套房只可享受一次人才购房保障;

  (六)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取得人才购房保障资格并获得住房保障,经核查属实的,责令退回补贴资金或所享受折扣金额,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申请福州新区及长乐区各类人才房政策。企业出具虚假材料的,取消企业享受福州新区和长乐区所有人才政策资格。

  八、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3年);

  (二)本实施细则由福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福州新区龙头企业人才购房申请准入流程

  附件

  福州新区龙头企业人才购房申请准入流程

  一、企业申请配额

  经认定的龙头企业摸底汇总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购房总需求,向福州新区龙头企业人才购房专项工作小组提交配额申请(含折扣购房和货币化补贴方式总面积)。福州新区龙头企业人才购房专项工作小组研究审核后,批复企业配额申请。

  二、个人提交申请材料

  配额申请获批后,企业组织符合购房条件的人才提交申请材料。

  相关材料包括:①福州新区长乐直管区龙头企业人才购房审批表;②申请人的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包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及申请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③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本人未婚声明原件、未成年子女还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④申请福州新区长乐直管区区龙头企业人才购房承诺和授权书原件;⑤申请人须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交记录(或工薪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⑥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个人房屋信息登记查询记录(含现状和历史)原件;⑦提供相应人才层级证明材料。

  三、企业初审

  企业严格核查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原件、审查申报材料,所有复印件须签注“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将初审后的相关材料报送至福州滨海新城人才住房管理工作长乐区工作小组:

  (1)批复的企业配额证明;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若为企业分支机构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4)企业人才住房申请人员花名册1份。

  四、联合审核

  由福州滨海新城人才住房管理工作长乐区工作小组进行联合审核。

  五、公示

  对联审通过的申请人,在政府公开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六、选房

  福州新区生态环境与城市建设管理局会同福州滨海新城人才住房管理工作长乐区工作小组根据申请对象数量以及房源供给等情况,统筹提出房源配售方案,组织开展选房相关工作。

  七、认购登记及兑现

  选房结果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申请人与人才住房开发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选择货币化补贴方式的,由企业统一提供最终购房人员名单、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向福州新区龙头企业人才购房专项工作小组集中申请发放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