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3-31 16:07:13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微信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的

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榕政办规〔202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推动“党建领航、经济领跑、民生领先”行动,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3〕8号)要求,增强市场主体信心,推动企业增产增效,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为全省发展大局多作贡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全面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1.全面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落实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确保应退尽退、及时退付。

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3.引导延期还本付息等政策平稳接续过渡。推动进一步扩大“无还本续贷”产品覆盖面,缓释市场主体疫情恢复期偿债压力。继续加大“随借随还”类金融产品创新和推广力度,支持市场主体降低融资成本。

4.用好用足福建省中小微企业“争优争先争效”专项资金贷款等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转型、开拓市场、提质增效等。进一步深化政银担合作机制,积极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三农”主体1000万元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合理降低担保费率。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提高担保放大倍数,减少重复尽职调查,扩大对小微企业的覆盖面。

5.新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对募集资金由托管商业银行转贷给中小微企业的,按当年实际完成的转贷规模一次性给予发行人0.5%贴息。

6.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房地产项目(特别是收尾项目)金融扶持力度,缓解企业资金短缺。区分房地产集团公司风险和项目公司风险,加大对正常建设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贷款、按揭贷款等合理融资需求的支持力度,确保房地产项目建设交付。进一步落实关于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探索开展市场化批量收购存量住房扩大租赁住房供给。

7.进一步推广“金服云”平台,扩大“乡村振兴贷”、信贷直通车服务等农业农村金融产品,以及“商贸贷”“外贸贷”“台企快服贷”等商务领域金融产品普惠覆盖面。

8.继续做好中小企业融资支持,落实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资金支持比例提高的政策,按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资金支持。充分用好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工具,持续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小微和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实施差异化信贷支持政策,加大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推动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

9.对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因新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

10.推动优化贷款利率,促进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LPR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强化存款利率自律管理,稳定银行负债成本,推动金融机构进一步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

11.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抢抓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机遇,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榕腾计划”,引导拟上市企业精准选择上市板块,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融资,再融资。支持我市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多种方式再融资,通过开展并购重组,优化产业结构,带动产业链发展。鼓励我市产业引导基金、私募基金对接投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项目,投早投小、投长期,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按照我市扶持上市政策,分不同上市进程阶段、再融资环节,给予企业资金补助、奖励;对私募基金投向我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

支持企业增产增效

12.支持工业企业开拓市场。支持各县(市)区工信部门用好用足各级办展参展补贴政策,结合各自产业特点举办线上线下产品推介、展览展销、互采互购等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手拉手”供需对接活动给予每场5万元补助。鼓励企业走出去抱团参展开拓省外市场,全年组织30场以上抱团参展活动。对企业参展意愿较高,影响力较大的展会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牵头组织单位和参展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展位费总额20%的组织管理费补助和不高于展位费80%的参展补助。

13.推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做大做强。在现有扶持政策基础上,对市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今年较去年扩大生产部分,按照9座(含)以下新能源载客车、3.5吨(含)以下新能源货车及其他新能源专用车,给予不超过1000元/辆生产奖励;9座以上新能源载客车、3.5吨以上新能源货车及新能源其他专用车,按不超过2000元/辆给予生产奖励,单家企业奖励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切块资金中拨付。

14.实施招商落地深化攻坚行动。紧扣“四大经济”和重点产业链,聚焦产业链缺失、薄弱等环节,瞄准世界500强、大型央企、中国企业500强、主板上市公司、独角兽企业等,精准引入一批带动作用强的大项目好项目;聘请一批招商大使、招商顾问单位、招商顾问,围绕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突破引入一批未来产业核心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

15.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加大对网络招聘活动支持力度。

16.鼓励用电企业通过“电e金服”平台使用“电e票”“电e证(信用证)”“电e贷”等电费金融产品,实现便捷、经济融资,缓解企业用电缴费压力。

17.持续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对全年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不含)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上缴上级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政策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18.综合运用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2023年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给予中小企业不低于采购合同金额50%的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和支付时间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加强各级预算单位的预算和需求管理,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将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政策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要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19.深入实施“榕升计划”。积极引导企业入驻省工业企业供需平台“小升规”培育库,对纳入“小升规”培育库的2023年新投产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工业企业、第一季度新投产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在省级财政奖励基础上,市级财政按照“榕升计划”奖补政策再给予奖励。对新增纳入2023年省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年报库,且工业战新产品产值2000万元及以上或工业战新产品产值占企业工业总产值50%及以上的企业,在省级给予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50%的配套奖励。本条政策不重叠享受。

推动服务业加快恢复发展

20.积极争取服务业引导资金对困难行业支持。围绕2023年度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方向,利用福州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福州商贸型物流枢纽建设机遇,储备生成一批现代物流、冷链物流、文化旅游等领域的重大项目,积极争取资金支持,提振市场信心、加快项目建设、推进产业发展。

21.加速服务业新业态发展。全面实施促消费活动,激活消费市场活力,不断推进二手车、中智关爱、腾讯视频号、综合体等重大招商项目攻坚,推进元宇宙产业创新基地的建立,拉动商贸企业零售额稳步增长,推动服务业加快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

22.支持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从我市物流企业用于服务制造业企业,或制造业企业为开展专业化物流服务而实施的物流设施设备改造项目(含网络平台、技术、软件等)中,择优纳入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范围,争取获得享受省技改项目相关政策。

23.壮大物流与供应链平台经济规模。鼓励传统流通企业向供应链服务企业转型升级,开展重点产业链延链、补链行动,推动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和具有产业链供应链控制力的生态主导型企业,推动国有企业利用资源渠道优势拓展供应链业务。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与金融机构或金融科技平台加强合作,提升供应链物流服务能力,加快国际物流布局,加强供应链专业人才引进与培养,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全球化水平。

24.2023年4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享受暂退或暂缓交纳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长至2024年3月31日。

25.鼓励旅行社引客入榕。对于本市旅行社通过组织外地游客(福州辖区以外)在福州市参观1家A级收费旅游景区、参加符合条件的红色旅游线路或乘坐游船参加闽江游活动,并在福州住宿1晚及以上的,对旅行社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入住星级饭店、温泉景区(含A级旅游景区配套住宿),住宿第一晚按40元/人奖励,住宿第二晚按60元/人奖励,住宿第三晚按80元/人奖励;入住上述以外的非星级饭店,按上述标准50%给予奖励。单个旅行社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委托旅行社适度组织实施,在规定标准和限额内凭旅行社发票报销。

推动消费复苏回暖

26.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零售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

27.稳定和扩大大宗商品消费。结合“五一”“十一”等汽车消费旺季,开展购车补贴活动,支持各县(市)区、高新区组织开展购车补贴、汽车下乡、汽车展销等活动;推动绿色智能家电活动,支持各地开展家电家居以旧换新、家电下乡等活动,对各地政府投入财政资金开展的各类促消费活动予以资金支持。

28.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9.提升航空运力和机场集货能力。根据市级现行政策对新引进基地航空公司、新开通国内客货运航线航班给予资金支持,促进福州机场客货运吞吐量增长,推动福州民航高质量发展。

30.支持合理住房消费。结合新建商品住房库存实际,研究调整限购区域、购房套数等住房消费领域限制性政策,落实最低购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优化落实公积金政策,支持多孩家庭和新市民购房需求。鼓励各地举办房产推介会,营造促进住房消费的市场氛围。全面推行带押过户,实现二手房交易登记无需提前还贷,支持“卖旧买新”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实施房票安置,对于使用房票在规定期限内购房,房地产企业和属地政府给予团购优惠和购房补助。

31.促进福品消费,持续开展“惠聚榕城”促消费活动,支持各县(市)区、高新区组织发动重点行业、企业、平台、商圈等开展形式多样的线上线下促消费活动;支持举办福品博览会、“5.18”等本土重点展会;培育打造茉莉花茶、温泉、鱼丸、金鱼等福州特色消费品IP;支持本土福品生产、销售企业赴境内外参展,提升品牌影响力,进一步推动“福品供全球,全球享福品”。

持续扩大有效投资

32.有效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加快策划生成一批项目,向上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资金,积极推动一批补短板、调结构项目争取省高质量发展融资专项,发挥重大项目牵引和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有效带动全社会投资。

33.鼓励金融机构对列入年度计划的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投放力度,落实技术改造融资无还本续贷、中长期贷款支持等政策。已获得国家高质量发展专项、技改专项等支持项目,可同时享受省级技改政策扶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快市技改项目融资贷款投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已享受省级技改融资贷款贴息支持项目,可同时享受市技改项目融资贷款贴息额度。

34.支持水产品加工企业引进信息化、智能化、低能耗、环保型生产线和“预制菜”加工生产线,鼓励企业增资扩产。

35.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健康发展。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深入研判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和城镇化格局等重大趋势性、结构性变化,建立“人房地钱”四位一体新机制,因城因地精准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调整供地节奏,细分片区均衡供地,优化土地出让条件,完善周边路网、水、电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靠前服务,推动房地产项目加快投资建设。开展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商品房预售条件、预售资金差异化监管,推广保函替代预售监管资金。

36.加强用地、用林等要素保障。优化配置用地计划指标,指导县(市)区将符合要求的项目尽可能列入省级以上重大项目清单,争取使用国家直接配置的计划指标;在尚未产生计划指标前,按省里预支计划指标统筹使用,预支指标不足的,协调省自然资源厅异地调剂周转,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用地。市级预留部分用林指标用于保障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用林需求,缩短审批时限,为加快项目落地实施创造条件。

37.提速项目环评审批。实行“一个窗口”改革,提升行政审批窗口管理和服务水平。对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技术评估提前介入、技术评估和环评审批并联开展等支持措施,压缩审批时间。加快项目环评审查等前期工作,能快尽快、能早尽早,推动尽快开工形成实物工程量。

38.对国家能耗单列的重大项目、原料用能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不纳入地方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

着力稳外贸稳外资

39.支持企业通过组团包机、参加境外知名展会等形式“走出去”,帮助企业出海拓市场、进一步密切经贸往来。对企业参加境外展的展位费用给予扶持。

40.加大重点企业帮扶。开展外贸龙头企业调研帮扶全覆盖,及时监测、主动服务,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接单情况,对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分类施策,稳定外贸基本盘。

41.培育贸易双循环企业。支持外贸企业加强关键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企业发展内外贸同线同标同质产品,拓展贸易渠道。同时深化科贸对接,推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国驰名商标”企业等优势企业拓展外贸。

42.积极支持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外债,有效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支持产业引导基金通过自贸区福州片区及其联动创新发展区QFLP试点参与我市新兴产业孵化,支持资本金境内再投资扩大产业布局,发挥资本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红利,助力承接高端产业及引进核心技术。

43.对新设(含增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到资符合相关条件的,市级财政按比例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各县(市)区、高新区和市直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进一步优化提升服务,实施精准推送、线上办理、免申即享等便利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应落尽落、市场主体应享尽享。市发改委要加强对政策兑现落实的统筹跟踪协调,市政府督查室、效能办适时对各县(市)区、高新区和市直各部门政策兑现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上文有特别注明外,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