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关于促进民航发展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10 16:09:31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福州市关于促进民航发展的实施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航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榕政规〔20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关于促进民航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

福州市关于促进民航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确保完成福州市“十四五”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打造“海丝”门户枢纽机场、推动福州民航事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结合福州机场航网规划与我市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展目标

2024年机场旅客吞吐量达到1500万人次(含)以上,货邮吞吐量达到10万吨(含)以上;2025—2026年机场旅客吞吐量逐年递增11%(含)以上,货邮吞吐量逐年递增10%(含)以上;机场客货运吞吐量在全国机场中排名逐年进位。

二、资金使用

围绕服务福州临空经济发展、航空客货运业务增长的中心目标,民航扶持资金按照年度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以推进福州机场扩大航空运输规模,完善航线网络布局,提升通达性和客货运吞吐量为目标,充分发挥扶持资金撬动作用,支持航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加大对贡献度高的经营主体补贴激励力度,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

(二)公平竞争。航线航班补贴资金实行总量控制。不同航司申报同航季、同航线航班,原则上通过比价方式选择补贴较低航司。

(三)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航线航班开发、过夜运力引进、客货运流量提升,以及解决与民航发展相关经费的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补贴标准

对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和市场构建需求的航线进行重点支持。原则上每条航线扶持期限不超过三年,且扶持标准逐年递减。

(一)支持客运发展措施

1.对新开目标洲际定期客运航线,按照不超过100万元/班的标准予以补贴;恢复及加密的洲际航线航班按照不超过新开同航线同期标准的70%予以补贴。补贴期三年。

2.对新开目标亚洲定期客运航线,按照不超过25万元/班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期两年;加密亚洲航线航班按照不超过新开同航线同期标准的70%予以补贴,补贴期一年。

3.对新开、加密目标国内定期客运航线,按照不超过5万元/班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期一年。

4.对新开、加密台湾地区定期客运航线,按照不超过3万元/班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期一年。

5.对客运航空公司新增驻场过夜飞机,按照不超过500万元/架的标准予以补贴。

6.对福州及平潭以外地区的旅客从福州机场进出港的,给予交通补贴不超过50元/人次、住宿补贴不超过100元/人次。

7.基地航空公司年度旅客吞吐量同比增加时,每增加1万人次,给予50万元补贴,不足1万人次的部分不给予补贴。基地航司旅客增量补贴与航线航班补贴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8.要求航空公司补贴申报期间在榕所有航班平均执行率或在榕旅客吞吐量增长率不低于福州机场全场平均水平。其中,在榕航班量占全场份额超过30%的航司,航班执行率、旅客吞吐量增长率可低于全场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具体申请条件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航空城管委会另行制定。

(二)支持货运发展措施

1.对新开及加密目标洲际全货机货运航线,按照不超过100万元/班的标准予以补贴;对已开的全货机货运航线按照不超过70万元/班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期三年。

2.对新开及加密目标亚洲全货机货运航线,按照不超过25万元/班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期三年。

3.对新开及加密目标境内及港澳台地区全货机货运航线,按照不超过4万元/班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期两年。

4.对境内客机腹舱进出港年度货量达到1000吨(含)且同比增长达到25%(含)以上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或货主企业,同比上年增量部分按照不超过1元/公斤的标准予以补贴,存量按照不超过0.25元/公斤的标准予以补贴。

5.对新设立的航空物流中心,投入运营后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补贴,并给予货量0.1元/公斤的运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货量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期两年。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民航发展联合会商机制。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航空城管委会、元翔福州空港公司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年度目标任务、目标航线及具体补贴标准,编制年度实施细则并提请市政府研究审定;落实民航补贴政策及绩效考核,并协调解决民航客货运补贴兑现及发展等有关问题。原则上每季度会商一次,重大事项及时报送会商,会商结果由市发改委报市政府审定。

(二)市发改委负责民航扶持资金预算编制及绩效评价工作,做好民航扶持资金项目的部门评价工作,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民航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三)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发改委提出的民航扶持资金使用申请,及时核拨补贴资金;督促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履行绩效监督职责。

(四)航空城管委会负责会同元翔福州空港公司开展招引民航发展相关企业洽谈合作事项;负责组织申请主体开展民航扶持资金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及申报金额进行符合性、准确性、合规性审核。

(五)元翔福州空港公司负责对编制年度实施细则的民航发展目标、发展措施、配套资金使用方向等提出意见建议;负责对接民航相关企业,接洽提升客货运吞吐量的相关业务;对申请主体提交的民航扶持资金申报数据进行校核并出具证明材料。

五、有关事项

(一)申请主体指执行航线航班的境内航空公司或境外航空公司指定的境内代表处,以及民航客货运相关企业;目标航线指每年度经民航发展联合会商机制确认的我市意向开通航线。

(二)本办法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福州民航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规〔2022〕3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福州民航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补充意见》(榕政规〔2023〕13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