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区重点项目审批服务手册

发布时间:2016-12-09 16:23:10  来源:新区

  建设福州新区是市委、市政府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海西发展战略,传承弘扬3820工程战略精髓,在更高起点上加快建设闽江口金三角经济圈的重大战略部署。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高度重视福州新区重点项目审批服务工作,大力弘扬“马上就办”优良传统,积极融入、主动服务,增设“福州新区重点项目服务窗口”,开展无偿代办服务,致力帮助解决福州新区重点项目业主在报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审批进度,优化福州新区投资软环境。“福州新区重点项目服务窗口”以“创新服务模式、促进提速增效”为宗旨,致力于打造一个畅通、高效、透明的服务平台,最大限度优化项目审批工作,推进项目审批提速增效。

  一、代办服务项目范围

  福州新区范围内的重点项目。具体指列入福州新区办年度重点项目名录库的属市本级审批、核准、备案、审核转报权限范围内的福州新区重点项目。

  二、代办服务内容

  (一)投资项目从立项到开工所涉及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二)涉及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网络等的公共服务事项;

  (三)根据项目单位实际需要,代办服务内容可扩大至:

  1.投资主体确立阶段的企业名称预登记、企业注册登记等审批和相关服务事项;

  2.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各类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审批和相关服务事项。

  (四)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技术服务事项,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办理,福州新区重点项目服务窗口提供相应协助、指导服务。

  三、代办服务业务种类

  (一)审批咨询。受理业主单位报批咨询工作,适时组织相关审批职能部门指导业主报批,提供个性化审批流程清单。

  (二)项目代办。项目代办根据业主需求分为委托代办与审批领办两类。

  1.委托代办。业主单位全权委托代办员开展项目全程报批工作,指定报批专员配合代办员准备项目报批材料,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审批领办。业主单位负责项目报批工作,代办员配合业主单位前往相关审批部门窗口办理审批手续,协调解决项目审批问题。

  (三)项目协调。业主单位部分委托项目报批过程中需协调解决的问题,组织相关审批职能部门(窗口)开展联合会审,解决项目审批中的“症结难点”。

  (四)项目跟踪。福州新区重点项目服务窗口对接业主单位、审批职能部门及市重点办,定期了解项目审批进展,“疑难”项目及时对接市重点办,上报市政府重大项目协调例会解决。

  四、代办服务流程

  (一)登记。申请人向福州新区重点项目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福州新区重点项目服务窗口当场登记并提请市新区办予以确认,待确认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同时签署委托协议书。

  (二)会商。受理后,福州新区重点项目服务窗口即召集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建委及项目报批所涉及的部门开展“5+X”会商,相关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程序、所需材料及报批中注意事项,提供个性化审批流程清单。

  (三)办理。项目会商后,按项目决策、规划审批、施工许可三个审批阶段转入相关部门窗口分阶段同时分别办理。办理窗口快速启动,按照《福州市关于优化重点项目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规定时限办理;需要补齐补正的按照《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重大项目审批“容缺预审”运作规程》进行;需要多部门进行现场踏勘的,由福州新区重点项目服务窗口组织联合踏勘。

  (四)协调。办理过程中遇跨部门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的,由福州新区重点项目服务窗口牵头召集各相关部门组织联合会审。各职能部门参加会审时依据有关法律和规范要求,提出审查意见。

  (五)办结。审批后的项目,由出件审批部门告知申请人同时向福州新区重点项目服务窗口反馈。

  五、特色服务

  (一)无偿代办。福州新区重点项目服务窗口指定专人为项目业主提供审批咨询、政策指引、业务代办、协调疑难问题等服务。

  (二)“5+X”会商。在项目未进入正式审批手续前或在审批过程中,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重点办牵头发改、环保、规划、国土、建设及与项目报批相关的其它审批部门对项目进行“5+X”会商,各审批部门同时提前介入,指导业主单位报批工作,提供项目个性化的审批流程清单。

  (三)并联审批。项目业主分阶段一次性申报审批材料,各审批部门分阶段同步开始审批工作,形成业主前期工作并联、会商与预审工作并联、部门间审批事项并联的“三并三联”审批机制,加快推进审批进度。

  (四)四级协调。按照“集中汇总、分级协调”的运作模式,建立福州新区重点项目服务窗口协调、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和市重点办协调、市挂钩联系领导协调、市委市政府重大项目例会协调的四级协调机制,根据项目需要不定时召开审批协调会,及时组织相关入驻部门开展联合会审,协调解决报批问题。

  (五)模拟审批。在投资项目尚未完全具备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条件下,为使项目早日开工,在未供交地前或法定前置条件未具备前就开始进入审批程序,各审批职能部门先不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只出具注有“模拟”字样的模拟审批文件,待要件具备并达到法定条件后,再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将模拟审批转化为正式审批。

  (六)容缺预审。在项目审批基本条件、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但其他条件和材料有所欠缺情况下,业主单位先行缺件承诺,审批职能部门提前受理进入审批流程,出具审批意见,待业主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材料后,领取正式审批意见。

  (七)“三服务”活动。根据项目建设需要,适时组织相关审批职能部门深入项目建设“一线”开展送服务到基层活动,了解项目建设进度,现场协调解决项目报批困难。

  六、受理窗口

  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大厅福州新区重点项目服务窗口,咨询电话:0591-83215291,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

  福州市关于优化重点项目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榕委[2013]11号)和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马上就办”的意见》(榕委发[2014]10号)精神,进一步推进重点项目审批服务提速增效,优化我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现就加强重点项目审批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适用范围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满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的重点项目,列为优化服务对象:

  1.福建省级、福州市级重点项目;

  2.政府投资的民生和公益类项目;

  3.市重大项目协调例会转办项目;

  4.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项目。

  (二)办理原则

  1.大力弘扬“马上就办”优良作风,按照“先行先试、超常规、不违规”原则,实行“简化手续、压缩时限、优化流程、会商预审、并联审批、信息共享”措施,加快推进审批进度。

  2.项目业主一次性申报审批材料,各审批部门分阶段同步开始审批工作,形成业主前期工作并联、会商与预审工作并联、部门间审批事项并联的“三并三联”审批机制。

  (三)部门职责

  1.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重点办负责统筹协调审批服务会商、并联办理等工作。其中,市重点办负责对适用本意见的重点项目进行明确,并提出开展第一轮会商的时间;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根据重点项目审批工作的需要,适时组织好事前、事中的会商工作。

  2.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建设、人防、消防、水利、林业、海渔、文物等行政审批部门从产业政策、规划选址、环评报批、消防设计、人防设计等方面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并在各阶段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实施审批。

  二、主要措施

  (一)简化审批流程

  1.项目决策阶段。

  (1)用地预审环节。

  ①不在地质灾害发生区域的项目,可暂不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压覆矿证明材料,国土部门先予通过预审,在项目用地报批阶段再补齐材料。工业项目的预申请,在企业提交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材料的前提下,国土部门及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②执行“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政策“毛地”出让的项目,由业主单位出具征收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后,国土部门可分割、分期办理供地手续,规划、建设部门分别办理相应的规划及施工许可手续。

  (2)选址环节: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牵头发改、国土、规划、环保、文物、气象等相关部门提前介入、联合踏勘,并指定专人跟踪项目审批工作。

  (3)环境影响评价环节。

  ①豁免管理项目:对列入《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的项目,经环保部门确认后,不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直接报发改部门办理核准立项手续。

  ②工业园区项目:已经完成园区规划环评并已建成集中污水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的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的,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形式予以简化,即:编制报告书的简化为编制报告表,编制报告表的简化为填报登记表。

  ③房建项目:业主单位可提供未经规划部门审查的设计总平图、管线综合图等资料申请环评审批。若建设规模发生重大变更,业主单位须重新办理环评审查。

  (4)发改项目审批环节。

  ①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另有规定外,业主单位只需报送具备相应资质机构编写的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和相关前置材料,发改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发改部门实行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两个阶段审批。

  ③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发改部门实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三个阶段审批。

  ④企业不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在《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内的,实行核准制,其余实行备案制。

  ⑤急需建设的重点项目,经市委、市政府认定为特殊情况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发改部门先予核准项目招标事项。

  2.规划审批阶段

  (1)规划部门对业主单位报送的规划总平面和建筑设计方案,实行并联审查。

  (2)规划部门对建筑景观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行并联审批。

  (3)由国土部门出函规划等相关部门,同意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作出划拨决定即可进入相关审查环节。规划部门通过技术审查后,出函建设部门办理相关施工审查手续,并出函消防部门先予开展消防技术性审查,待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消防部门正式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书。

  3.施工许可阶段

  (1)建设部门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即桩基部分(高层建筑的桩基础、基坑支护及地下室底板工程等)和桩基以上部分分开审批,在通过召集专家论证等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先予核发建设项目桩基施工许可证,在桩基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可同步进行主体建筑施工图设计、人防等有关工程技术审查。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审核意见书不再作为招投标前置条件,改为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把关。

  (二)压缩审批时限

  1.项目决策阶段 (20个工作日)

  (1)业主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文本和相关前置材料(总投资1亿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发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对实行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2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办结,此类简单项目当天受理当天办结。

  (2)建设项目涉及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海洋等部门,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并联审批。其中,规划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用地预审意见书;环保部门在6个工作日内出具环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林业部门对征占用林地许可和采伐珍贵树木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上报省厅审批;海洋与渔业部门对用海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上报省厅审批。

  (3)业主单位取得上述审批意见后,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所需的申报材料,发改部门3个工作日内作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业主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初步设计所需的申报材料后,发改部门3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设计审批意见(核准与备案类项目无需初步设计审批)。实行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办结。(注:办理时限不包括委托评估、组织专家评议和征求公众意见所需时间)

  (4)规划部门6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条件批复或总平面方案审查,再3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规划审批阶段(6个工作日)

  规划、国土、环保部门实行并联审批。规划部门同时进行建筑设计方案、管线综合总平审查,并在6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消防支队提前介入,开展消防技术性审查。国土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为建设单位办理供地手续后,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手续。

  3.施工许可阶段(14个工作日)

  (1)人防、规划、气象等部门实行并联审批。人防部门4个工作日内出具人防设计审核意见;规划部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气象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气象防雷设计审核。

  (2)消防部门消防设计审核和建设部门施工条件备案实行并联审批。消防部门7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建设部门3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工程安全措施备案、监理工程登记备案、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等事项并联办理。之后,建设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

  本意见所规定的工作时限是在业主单位材料准备齐全的情况下,完成审批手续所需时间,不包括招标、专项审批、专项论证、技术评审、公示、公告、上报政府批复、业主整改等时间。

  三、配套措施

  (一)建立“5+X”会商机制。在项目报批前,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重点办牵头,发改、环保、规划、国土、建设及与项目报批相关的其它审批部门对项目进行“5+X”会商,各审批单位同时提前介入,指导业主单位报批工作,提供项目个性化的审批流程清单。在用地报批阶段,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重点办牵头发改、国土、规划、土地收储单位对项目用地报批进行会商,明确用地规划指标。

  (二)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牵头,对重点项目审批各个环节需提交的所有材料及注意事项,分门别类进行梳理汇总,列出清单,在会商阶段一次性全部告知业主,以利于材料准备,促进提速增效。

  (三)完善重点项目协调推进机制。按照“集中汇总、分级协调”的运作模式,建立联合会审窗口协调、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和市重点办协调、市挂钩联系领导协调、市委市政府重大项目例会协调的四级协调机制,根据项目需要不定时召开重点项目审批协调会。

  (四)配置重点项目服务专员。对接市重点项目服务团,前移服务关口,帮助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各审批窗口,指定重点项目审批服务专员,提供高效审批服务;业主单位抽调专人负责项目报批,加强与审批部门的沟通联系。

  (五)推行审批代办服务机制。依托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重点项目审批代办服务窗口,指定专人为重点项目业主提供审批咨询、政策指引、业务代办、协调疑难问题等服务,推进重点项目审批提速。

  (六)加强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按照“脱钩改制,打破垄断;构建诚信,规范市场”的改革方式,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技术服务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探索建立“名录库”管理制度与退出机制,制定和规范技术服务项目的服务流程、服务时限,促进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执业行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

  (七)规范审批服务工作标准化。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牵头,市委编办(审改办)、市法制办参与,进一步梳理重点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及其申请材料清单,实现各审批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技术规范、审批条件、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审批运作流程和操作方法等的标准化。

  (八)推进网上审批信息共享。进一步提升行政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水平,拓展网上受理和信息共享等功能,积极构建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网络数据交换平台。

  四、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各县(市)区、各部门应将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以便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附件1:福州市重点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图福州新区重点项目审批服务手册14812717709190.doc

  附件2:福州市重点项目优化审批流程申报材料要件福州新区重点项目审批服务手册14812717575757.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