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下放福州新区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12 16:44:29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州新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福州新区的批复》(国函〔2015〕1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福州新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057号)和省政府《关于支持福州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5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下放福州新区实施省级经济管理权限121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下放衔接工作。对专业性强、承接条件要求高的下放审批事项,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实现审批权限平稳衔接。福州新区要主动对接,尽快适应新的管理要求,进一步梳理公布新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实施对象等,并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衔接工作应于今年年底前落实到位,因特殊情况未承接到位的,过渡期间仍由省级部门审批,避免出现脱节。

  二、进一步简化流程和优化服务。福州新区要坚持以企业需求为服务导向,进一步规范管理、再造流程、优化服务,建立“一站式”办结的审批机制和“一口受理、一表申报、并联审批、统发证照”的服务模式,做到区内事区内办,入区企业办事不出区、审批不出区,切实营造便捷、高效的发展环境。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强福州新区综合监管和执法工作,建立健全以注重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监管和“双随机”监管机制,同时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体系,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