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的士经营权无偿使用 网约车应在本市注册登记

发布时间:2016-12-01 07:30:57  来源: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12月1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张笑雪 赵铮艳)今日起,福州市实施出租车和网约车新规。市政府昨日印发《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方案》,对出租车和网约车的经营、使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既有出租车经营权

  下月起无偿使用

  《方案》规定,对巡游车实行经营权期限制,新增出租汽车和延续许可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为10年。

  对巡游车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从2017年1月1日起实行无偿使用。已缴交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但尚未到期的,以平均摊销法核算每月有偿使用费,按经营权使用年限,从2017年1月1日起退还剩余年限的有偿使用费;对于现有车辆经营权已到期,尚未延续许可仍继续使用的出租汽车,按实际使用年限(即已到期日至2016年12月31日)补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2017年1月1日起,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采取招标或其他竞争性方式许可授予企业,不得转让,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由许可机关依法收回;经营权期限届满,由许可机关收回后,采取招标或其他竞争性方式重新许可。

  既有经营权到期后,原经营权持有人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按规定提出申请,经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许可。

  建立经营权退出机制。对在经营期内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交通高峰时段

  巡游车差异化定价

  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实施交通高峰时段差异化定价模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需求、企业经营情况等,在政府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调整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周期间隔不少于一年,并提前向社会公示。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规范内部收费行为,向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提供收费票据,不得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向驾驶员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或抵押金)不得超过签订承包合同时车辆价值的30%。

  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另外,出租汽车企业或行业协会应当与出租汽车驾驶员或工会组织平等协商,科学确定承包费标准或劳动定额任务,并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方案》鼓励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鼓励、引导骨干企业在第三方机构评估的基础上,采取赎回、并购等方式回购巡游车经营权。同时,还鼓励个体巡游车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