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强化城市绿化管护 三类对象须缴纳绿化补偿费

发布时间:2018-05-09 09:34:51  来源: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5月8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龚莹 陈敏灵)为严控占用绿地行为,强化城市绿化管护,市政府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三类对象征收绿化补偿费,并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完善。

  通知规定,绿化补偿费征收范围为福州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各县(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具体征收对象有三类:一是旧城区内个别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法定指标又确需建设的,在其绿化用地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前提下,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二是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占用园林绿化用地并经市、县(市)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占用或改变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单位;三是因公共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单位。

  通知同时明确,两种情况占用绿地不计收绿化补偿费,一是部分已收储地块未建设时先行临时绿化,该地块启动开发建设时,临时绿化退还建设用地;二是收储地块红线涉及现状绿地(规划为非绿化用地),占用该现状绿地。

  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涉及的住宅用地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直接绿化费均按最新公布的标准计取,2018年直接绿化费按450元/平方米计,今后将定期调整并另行公布。

  绿化补偿费由市一级和马尾区、长乐区、各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征收,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