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上海自贸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

发布时间:2017-02-24 10:55:46  

  到今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运行一周年。上海自贸区最大亮点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在于上海自贸区可以从程序上重新设计市场规则,也就是说通过顶层设计和国际接轨,在制度上真正创新突破。谨此为“福州新区”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一、探索“负面清单”模式,激发“福州新区”活力型开放经济

  2013年9月30日,上海自贸区公布“负面清单”,编制特别管理措施共190条;2014年7月1日,公布2014年版的负面清单,共139条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制度使外商投资从审批制改为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享受国民待遇,具有非常意义。“福州新区”建设的目标是打造为闽江口金三角经济圈核心区、先行区、示范区,要积极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制度,牢固树立“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非列入即开放”的法治意识和市场意识,通过明确规定“禁区”,扩大投资领域,降低投资门槛,探索由前置审批向备案管理转变,打破投资准入的制度壁垒。同时倒逼政府转变自身职能,以政府自身公开透明、法治规范、有限管理的体制机制创新,更好地激发发挥政府作用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管理方式创新。

  “福州新区”的“负面清单”编制,要努力与国际接轨,避免保留行业及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太细太长,在形式上要瞄准将国际投资准入管理模式提升到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协定及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的水平,还要研究制定配套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制度,同时要实施政务公开,管理规则和流程等信息公开透明,进一步促进投资便利化。

  二、破除制度桎梏,科学修订涉及“福州新区”开放开发的地方立法

  201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在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破除制度桎梏。《决定》包括: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决定》将上述三部法律中的有关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为外资、合资企业发展松绑。

  要加快对涉及“福州新区”开放开发,特别是行政审批的地方性法规修订研究工作。根据“福州新区”建设发展总体部署,结合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迅速跟进,加快推进本市相关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修订。要坚决控制并优化本市设定或贯彻国家、省相关法条而对企业投资、产品、生产经营和资质资格的行政许可,对放宽社会资金准入的法条要尽可能地做调整。能通过技术标准、规范等其他管理手段或措施解决的,不设定行政许可;能通过设定一个行政许可解决的,不设定多个行政许可。要加快清理不必要的资质、资格和证照审批,为小微企业降低门槛、扫除障碍。对确有必要设定的行政许可,要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并广泛听取意见。鼓励各级各部门按照业务领域提出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建议,解除制度束缚,确保责任明确、权责一致,让“福州新区”开放开发在法律法规的保障下顺利推进。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福州新区”建设发展成果

  今年2月28日,上海市政府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目前还正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下,构建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反垄断审查制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企业年检改成企业年度信息公布制度、建立政府间各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和统一监管执法体系、社会力量参与综合监管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中事后管理体制。

  针对“福州新区”建设发展中的简政放权及转变管理方式的相关事项后续监管工作,建议职能部门既要严禁“以批代管”,又要杜绝“一放不管”、“一放了之”。要研究创新完善政府及市场监管体系,着力创新监管方式,推动依法监管、公正透明、权责一致、社会共治,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监管格局。一是“审批职权清单”之外的行政许可及本市取消的公共服务事项。原审批部门一律不再审批,严禁变相保留。对市场能够自主调节的,要通过发展建设规划、政策扶持、税收优惠等方式进行行业引导;对取消后转由社会组织管理的,要加大对社会组织培育力度,完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评级机制和执业检查制度,指导推进行业执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二是本市下放的行政服务事项。要对相关事项是否下放的利弊做客观分析。对已下放的事项,要做好衔接,防止出现“接不住、跟不上、管不好”问题。要积极探索公务员聘任制,完善事业单位聘任制,建立体现公平原则的薪酬制度,明确具备提供服务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要加强相应经费划转工作,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加快制定政府职能部门购买服务目录,要从监管制度、绩效评价等方面着手,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益,不断增强基层审批服务保障能力。三是本市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服务事项。转为行政服务项目的,原审批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授权,公开服务流程和办事环节;转为日常管理事项的,原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变相审批,要加强对服务和管理对象后续活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管。四是保留的行政服务事项。各部门要推动便捷化审批,最大程度地减少审批自由裁量权,并要一律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杜绝“体外循环”。

  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上海自贸区建设要“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福州新区”开放开发是传承弘扬“3820”工程战略精髓,对接平潭、面向台湾、辐射内陆的重大战略决策,也要有“可复制可推广”的勇气与志气。我们各级党员干部要按照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杨岳强调的“为民亲民、尽责担责、苦干实干”要求,加强学习,躬身实践,改进作风,奋发有为,为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奉献智慧与力量。